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肥工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安徽省教育厅批准,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由合肥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织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面向国内外校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名称为: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条:校友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为准则,坚持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积极致力于校友工作。加强联系,增进感情,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四化建设与和平统一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校友会会长为法人代表,原则上由校长担任。
第六条:校友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校友会日常办公地址设在合肥工业大学屯溪路校区(合肥市屯溪路193号)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探索校友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作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遵循其客观规律,做好校友工作;
(二)维护校友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地已成立的校友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促进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组建校友会;
(三)广泛联系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共同促进校友工作的开展;
(四)充分发掘校友资源,在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彼此之间构建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五) 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十条: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
1、合肥工业大学各时期的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目前在校的教职工,或曾经在合肥工业大学任教、任职者;
3、合肥工业大学聘请的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
4、来校半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第十一条:具备会员资格的校友必须经过申请加入,并经所在地校友会登记批准后才能成为校友会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所在地校友会的校友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有知情权;
2、参加所在地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对校友会和各地校友分会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建议;
3、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并对母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积极配合、组织和参加校友会和所在地校友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校友会和所在地校友分会安排的任务;
2、积极维护母校、校友会和所在地校友分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向母校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向母校反馈毕业生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把母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做出积极贡献;
4、协助校友会、各地校友分会募集资金,用于校友工作的开展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校友会宗旨或有损本会名誉的会员,校友会、所在地校友分会有权提出批评,对当事人可以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母校、校友会、校友分会、校友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地区的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可成立“合肥工业大学某地校友会”,也可以报请校友会批准成立当地校友分会,组建的地方校友分会及其成员在遵守本章程所有规定的基础上,须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
海外校友可参照本条上述精神,成立合肥大学旅x校友会或校友联络组,根据总会宗旨和自身情况,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校友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推选产生。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友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校友会设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校友代表大会职权,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增补推选总会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七)收集整理对总会章程的修订意见;
(八)指导各地校友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九条:总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必要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校友会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按照分配名额提名推荐,在校友代表大会上经过协商酝酿,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协商酝酿,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每年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常务理事等由校内人员担任的应根据岗位变动及时调整,校外成员及各地校友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或年龄超过六十五岁。
第二十三条:校友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上述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二十四条:校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校友会可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总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校友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其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宣传组、交流合作组,各组负责人均由常务理事兼任,组员由常务理事聘请。
第二十八条:总会在母校领导下,其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任务是:
(一)执行校友会领导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校友会的日常工怍;
(三)拟定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积极做好校友信息交流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总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3、学校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总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校友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先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审议,提交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
第三十四条: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校友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严格履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