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日期: 2018-12-28 点击数:

河北大学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正常发放,规范人员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大学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其他人员。

附属医院、工商学院、医学院、校医院和校办企业等单位人员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资应当支付给教职工本人,一般不得支付给其亲属或他人。工资支付后,两年内应保证向个人提供清单查询服务。

第四条 工资按月支付,一般为每月上旬发放当月工资。

第五条 工资发放与停止:

(一)新招录或新聘用人员自上岗之日起发放工资,每月1-15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全额发放,每月16-31日期间上岗的首月工资减半发放。

(二)调入的教职工应提供原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结合本人调入手续办理时间确定起薪时间。

(三)对调离的教职工应开具调往单位工资关系介绍信,一般为调离手续时间次月起停薪。

(四)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教职工去世后次月起停薪。

第六条 工资调整:

(一)国家和河北省进行工资调整或晋升的,应按规定向上级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二)按属地标准执行的工资项目和学校自主发放的工资项目新增或调整的,应报学校研究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工资发放程序:

(一)人事部门内部各科室于每月21-24日期间向工资福利科发送业务通知,各科室负责人对业务通知的合规性负责。

(二)工资福利科于每月25日-28日期间办理工资业务核算,双岗位业务处理一致后由科长进行复核,工资福利科长对业务核算的准确性负责。

为保障工资数据核算准确与工资通知材料及时归档,工资福利科每月25日-28日上午集中处理内部业务,不再办理其他对外日常业务。

(三)工资福利业务主管处长于每月末完成次月工资发放的签发工作,业务主管处长对业务处理的程序性负责。

(四)人事部门于每月末向财务部门发送次月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

第八条 工资业务变动通知单每月进行材料归档,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工资发放实行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双台账管理,每月对账一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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