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工作,保障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和工勤等各岗位需要补充人员的,除因工作调动、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
教学科研岗位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河北大学高层次人才选聘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坚持按岗招聘原则,超编、满编单位不再招聘;
(三)坚持公开选拔、公平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原则;
(四)坚持宁缺勿滥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人员招聘工作,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基层单位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初选,并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招聘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6)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资格;
(7)符合学校制定的其他聘用条件。
应聘专任教师和科研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特殊专业经学校批准可放宽到硕士学位;应聘管理、实验或其他岗位的人员,一般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有关规定,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九条 招聘工作人员采取单位选聘和单位招聘两种方式进行。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和急需短缺人才适用选聘方式进行。
其他人员适用单位招聘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集中考核;
(七)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九)审批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和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岗位编制限额内,拟订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须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数量和招聘条件,连同招聘计划分析报告,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人事处对各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审核,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招聘方案,并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对外发布招聘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报名
(一)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应聘人员在指定报名网站填报报名信息。
2.现场报名。应聘人员到指定报名地点,提交报名表、个人简历、毕业院校就业推荐信、身份证复印件、各学习阶段学习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荣誉证书、发表论文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毕业生毕业院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或将上述材料邮寄到报名点。
(二)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人事处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网上报名初审通过人员需到报名点补交(或邮寄)应聘材料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初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五章 初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八条 初试由各基层单位招聘工作小组组织。
各基层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根据招聘岗位条件和岗位特点,对应聘人员进行初试。
初试分笔试和面试,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小组批准也可直接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笔试内容根据岗位特点和招聘条件确定。
第二十条 教学岗位面试,主要以说课方式进行。说课内容必须为应聘专业相关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科研岗位面试,主要以介绍前沿理论为主。教辅、管理岗位面试,结合岗位条件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初试结果,各基层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按照招聘计划数2-3倍的比例确定初试合格人员,并提交初试总结报告,连同初试结果上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网上公示。
第二十二条 体检与考核
(一)人事处汇总各基层单位招聘工作小组提交的初试合格人员名单,统一安排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合格者参加学校考核。
(二)学校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对初试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在招聘计划范围内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拟招聘人员,并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六章 聘用与待遇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就业协议书》;
(四)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荣誉证书等其他证书原件;
(六)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签订聘用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不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之一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收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各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招聘,强化学校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执行力度,切实保证招聘方案与实际落实的一致性,全面落实学校有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或聘用: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隐瞒本人实际情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考试、考核或没有和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如在毕业前出现违纪、考试不及格、毕业论文(设计)未获得优良成绩、未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聘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采用聘用制,聘用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