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聘用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日期: 2017-10-18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更合理地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聘用人员考核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单位成立聘用人员考核小组,院长(主任、部长、馆长)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其他中层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

三、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递交聘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

(二)民主测评

1、各单位组织民主测评会。民主测评会由所在单位中层领导、一般干部及被考核人所在处室或教研室(所、系)全体教师参加。

2、被考核人员述职。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组织讨论

组长召集考核小组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形成对被考核人的使用意见,将《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

1、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聘用意见,提交学校主管领导研究。

2、对拟续聘人员公示一周。

3、测评合格者签定续聘合同。

四、考核测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考核人员与参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

附件1: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

附件2: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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