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更合理地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聘用人员考核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纪检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单位成立聘用人员考核小组,院长(主任、部长、馆长)任组长,成员由部门其他中层领导及一般工作人员组成。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真实准确的原则。
三、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员递交聘期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全面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
(二)民主测评
1、各单位组织民主测评会。民主测评会由所在单位中层领导、一般干部及被考核人所在处室或教研室(所、系)全体教师参加。
2、被考核人员述职。
3、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组织讨论
组长召集考核小组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形成对被考核人的使用意见,将《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
1、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聘用意见,提交学校主管领导研究。
2、对拟续聘人员公示一周。
3、测评合格者签定续聘合同。
四、考核测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考核人员与参评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回避。
附件1:聘用人员述职摘要表
附件2:聘用人员民主测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