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具体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流程,使质量标准纲要提出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处于严格受控状态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得以落实。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主持的学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统一领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2.监督各个工作机构执行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情况和监督单位实行监督的情况;
3.决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管理机构是质量控制办公室(简称“质控办”),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2.组织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3.汇总、统计各个工作机构和监督单位等提交的有关表格、数据、报告等信息;
4.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执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工作机构是学校的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宣传部、监审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等,以及各系(部)和实习工厂,其在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1.制订相应的教育教学质量子目标及质量指标;
2.制订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子目标的工作计划;
3.组织并具体实施以上计划;
4.根据监督系统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和改进。
上述各项子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各系(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改进工作。
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分别对主管校领导负责。
第六条 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系统是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系统。主要由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及全校师生实施监督。有以下几种监督:
1.日常监督:每个工作机构设质量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定点监督:由专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教学的质量控制点进行定点监督。实施定点监督的单位可以是教育教学督导室、质量控制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系(部)等;
3.定期监督:由质量控制办公室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审;
4.公众监督:由学校开通各种渠道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二章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实施
第七条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责任人是校长。
第八条 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和管理职责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权限和任务;教学诊断与改进。
第一节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
第九条 学校定位和办学思路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学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学校的定位和办学思路,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
第二节 质量目标
第十一条 质量目标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处、招就办、科研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及学校定位,明确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三条 在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组织下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招就办等部门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制(修)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理论知识、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实践训练及能力培养等方面的质量目标和要求,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确保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经费的投入和及时到位。
第三节 专业设置
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项目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人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出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审阅教务处提出的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报校教学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各系(部)申报的新专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2.开展对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研工作,提出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报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新专业申报的有关规定,需要申报新专业的系(部)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2.根据社会的发展需求,做好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校的专业设置规划,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新专业的初审意见。
第四节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职责和权限项目的责任人是校长,执行责任单位是校教学委员会,由质控办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应明确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中各工作机构、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各机构的沟通会议,对上一学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对下一学年的工作进行布置。校教学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
第五节 管理评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评审项目负责人是校长,由质控办、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质控办应负责组织好每三年一次的管理评审包括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以及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的管理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管理评审,由质控办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教务处提出学生培养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招就办提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反馈意见及满意度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的管理评审,职能部门和系(部)应按照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纲要的要求,在每学年末提交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项目的年度质量报告,交质控办备案;在三年一次的管理评审中做好自评工作,提交执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自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质控办应组织好质量管理员对本部门教育教学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质控办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校教学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质控办应将管理评审结果包括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改进意见,对教学资源管理和教学过程管理的改进意见以及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改进意见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三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应根据管理评审的结果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改进措施,并由质控办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根据反馈的评审结论和意见制定改进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交质控办备案。
第六节 教学诊断与改进
第三十二条 教学诊断与改进项目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质控办、教务处和各系(部)具体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质控办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会同教务处组织好三年一次的教学评估包括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
2.与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迎接上级部门进行的教学诊断与改进、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等的准备工作;
3.将评估结论反馈给各系(部),并检查各系(部)的整改情况,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专业评估、专项评估的工作计划,并做好自评工作;
2.根据反馈的评估结论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改进工作,并提交质控办。
第七节 公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质控办通过网站、信访等渠道对学校定位、质量目标、专业设置、职责和权限四个项目收集教师、学生和社会的反映,接受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质控办分析汇总公众监督中反映出的情况,报主管校领导审阅后,上报校教学委员会,同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三章 教学资源管理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教学资源管理的责任人是主管人事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
第三十八条 教学资源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教学经费管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一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人事副校长,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督导室、质控办、教务处及各系(部)具体监督。
第四十条 人事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提出教学对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
2.教师资格认定中提出教学的要求;
3.在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及奖惩工作条例中提出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4.在教师职称晋升工作计划中提出教学工作质和量的要求;
5.提出定岗工作中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
6.制定教学教师培训、进修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着重教学教师工作的管理,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定教师资格认定的规定;
2.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3.制(修)定教师的教学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分别报人事处和教务处:
1.贯彻落实好人事处及教务处在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定;
2.做好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做好教师工作的考核,并将主讲教师和责任教授的教学情况报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质控办应会同教务处及各系(部)在教学师资队伍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检查师资队伍是否满足教学需要,体现师德和敬业精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检查教学教师工作管理能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将教学师资队伍情况的评价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四十四条 人事处、教务处、各系(部)根据反馈信息做好改进工作,并对下一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第二节 教学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经费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财务副校长,由财务处、相关职能部处和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及各系(部)具体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本年度教学经费预算计划,保证经费按时到位,并予以公布;
2.于年终公布本年度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和体育部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系(部))等应按经费预算进行实施。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应会同各系(部)在教学活动经费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教务处在制订下一年度的教学经费预算计划时应考虑评价结果,予以改进。
第三节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十条 设施建设与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基建副校长,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教务处、各系(部)和信息中心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质控办、教务处和各系(部)具体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建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教室、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宿舍等的用房及用地规划的制(修)定工作,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组织做好实验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用于教学的图书资料及设施等的建设计划,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做好用于配合教学的图书资料软硬件等的建设工作。
第五十四条 体育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体育设施建设计划,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保证体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教学设施建设及维修所需资金按时到位。
第五十六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提出教学用教室、实验室及设施的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各系(部)、信息中心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定保证实验设施、计算机机房、校园网、语音室等正常运行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质控办应会同教务处和各系(部)在教学设施情况评价的定点监督中,做好监督工作,将教学设施情况评价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四节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十九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质控办主任和教务处处长,由质控办、教务处、各系(部)具体监督。
第六十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践教学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第六十一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经项目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实施:
1.制(修)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并对专业建设进行管理;
2.制(修)定课程建设规划,制(修)订优质课程及精品课程评价标准,制订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
3.制(修)定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用及评优制度,做好教材供应工作;
4.制(修)定实践教学建设规划及相应制度。
第六十二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订实验教学建设计划。
第六十三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定措施,认真实施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和实践教学建设管理中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四条 质控办应会同教务处、各系(部)做好以下定点监督工作:
1.检查教学基本建设所需经费到位情况;
2.检查专业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对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3.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价;
4.检查校内外实习和实践基地的质量和数量是否满足教学要求;
5.以上各项监督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五节 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六十五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高等教育研究室、财务处和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质控办主任和教务处处长,由质控办、教务处具体监督。
第六十六条 高等教育研究室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制(修)定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指南,并负责全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具体实施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第六十八条 财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保证所需经费按时到位。
第六十九条 质控办会同高等教育研究室、教务处在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情况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教改与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将监督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系(部)。
第六节 教学资源管理的质量监督
第七十条 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各系(部)、体育部、信息中心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执行教学资源管理各项目的年度工作报告,报教学资源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和质控办。
第七十一条 质控办、教务处、各系(部)应在每学年末提出对教学资源管理各项目实施定点监督的年度监督报告,报教学资源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控办。
第七十二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教学资源管理各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务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教学资源管理各项目监督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学委员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的实施
第七十四条 教学过程管理的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
第七十五条 教学过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项目:培养计划制订;招生工作;培养人才全过程;教学文件档案管理。
第一节 培养计划制订
第七十六条 培养计划制订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由教务处、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校长,由校研会和教学委员会具体监督。
第七十七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提出体现培养目标、满足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的制(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原则意见,经校长批准后予以公布;
2.制(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审核程序;
3.组织各系(部)制(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并按照审核程序组织对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4.将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公布、上网,并予以执行;
5.收集专业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总结,以备下一次修订用。
第七十八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按学校制(修)订专业培养计划原则意见,制(修)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委员会通过后,报教务处;
2.收集专业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加以分析、总结,报教务处。
第七十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审核。
第八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定期检查各专业培养计划是否适应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节 招生工作
第八十一条 招生工作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招生与就业副校长,由招就办、教务处、宣传部、纪委办、监审处、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纪委书记,由纪委办、监审处、教务处等具体监督。
第八十二条 招就办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指标和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招生计划,保证生源质量;
2.会同宣传部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计划,报项目执行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3.做好录取工作。
第八十三条 宣传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与招就办共同提出招生宣传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审查宣传内容,并在媒体上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第八十四条 纪委办、监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出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纪委书记。
第八十五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将本系(部)的招生计划报招就办;
2.做好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十六条 纪委办、监审处、招就办、教务处在新生报到后的全面复查的定点监督中,应根据新生报到后复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审查新生是否符合入学要求;将复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的处理意见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教务处及有关系(部)。
第三节 培养人才全过程
第八十七条 培养人才全过程项目的主要内容有:日常教学管理; 思想政治工作与学生奖励;学风建设;第二课堂;学籍管理;体育锻炼。执行责任人是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系(部)具体执行;监督项目的主要内容有: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第二课堂情况检查;学籍管理检查;体育教育教学质量检查。监督负责人是督导室负责人、质控办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督导室、质控办、各系(部)具体监督。
第八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包括教学检查规定、考试管理制度和规定、学生选课规定、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践教学管理规定,报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2.检查各系(部)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检查结果报执行责任人和反馈给相关系(部)。
第八十九条 学生处在执行思想政治工作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学风建设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素养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工作计划,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
2.制(修)订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实施中要公开、公平、公正;
3.制(修)订建设优良学风集体和评选优良学风集体办法,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实施,评选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
4.检查各系(部)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学风建设工作的情况,将检查结果报执行责任人和反馈给相关系(部)。
第九十条 团委在执行第二课堂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制(修)订第二课堂计划和规定,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2.制(修)订为学生开设讲座的工作计划,经执行责任人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3.制(修)定鼓励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和参与课外科技活动的措施,并予以公布、落实;
4.组织学生开展文艺活动、开展社会实践;
5.制(修)定建设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规划和措施,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
第九十一条 体育部在执行体育锻炼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和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制(修)订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报教务处;
2.制(修)订学生体育锻炼计划,并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
第九十二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学校对日常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规定;
2.执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与学生奖励和学风建设的规定;
3.执行学校第二课堂计划和规定。
第九十三条 教务处在课堂教育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和体育教育教育教学质量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检查各系(部)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教师执行教学进度的情况、教师按课程表教学的情况、每学期开学、期中和期末进行教学检查的执行情况、考试管理和考场纪律情况、任课教师是否具有主讲教师资格;
2.落实校领导和教育教学督导员听课,并收集和整理校领导、督导室的听课意见;
3.检查体育部是否制(修)订公共体育课程教学大纲,体育教学是否按教学大纲进行,体育教学的效果是否满足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
4.检查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开展情况;
5.将检查结果及提出的整改措施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相关系(部)、体育部。
第九十四条 教务处在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过程监控的定点监督中,检查各系(部)执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情况,包括:实践教学内容;实验课程的比例;对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的计划落实情况,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第九十五条 质控办、学生处在学籍管理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教务处是否制(修)订学籍管理条例;
2.学籍管理是否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3.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和教务处。
第九十六条 质控办、学生处、团委、各系(部) 在思想政治工作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学风建设、第二课堂情况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检查各系(部)是否按要求和规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措施、开展学风建设、第二课堂和建设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工作,并评价是否符合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
2.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相关系(部)和职能部门。
第四节 教学文件档案管理
第九十七条 教学文件档案管理项目的执行责任人是教务处处长,由教务处、各系(部)具体执行;项目监督负责人是质控办主任,由质控办具体监督。
第九十八条 教务处在执行本项目中,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制(修)订全校性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
(2)指导各系(部)按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进行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九十九条 各系(部)在执行本项目中,应根据学校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和规定,做好教学文件、教学成果、试卷、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一百条 质控办在档案工作检查的定点监督中,应做好以下各项监督工作:
1.教学文件是否按要求和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2.有否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以便于档案的查找和利用;
3.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监督负责人并反馈给项目执行责任人、相关系(部)和教务处。
第五节 教学过程管理的质量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教务处、宣传部、纪委办、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各系(部)应在每学期末提出执行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的期末工作报告,报教学过程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的执行责任人和质控办。
第一百零二条 质控办、教务处、纪委办、监审处、学生处、团委、各系(部)应在每学期末提出对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实施定点监督的学期监督报告,报教学过程管理的责任人、各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控办。
第一百零三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学委员会。
第一百零四条 质控办每学年末提出对教学过程管理各项目监督
情况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务委员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是校长。
第一百零六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主要内容有以下监督项目: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第一节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
第一百零七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务处处长,由教务处、学生处具体监督。监督项目的主要内容有:1、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2、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3、不合格控制;4、毕业资格审查。
第一百零八条 教务处在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年末汇总校领导和督导员听课的反馈意见和各系(部)提交的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报告,对全校课堂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零九条 教务处在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监督项目中,应在每学年末汇总学校对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结果和各系(部)提交的学院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报告,对全校实践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十条 教务处在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的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审核学生重修重考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学生重修重考决定;
2.每学期末对学生重修重考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3.每学期末对学生毕业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十一条 学生处在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的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制(修)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2.调查和确定学生违纪事实,负责对违纪学生的处分;
3.每学期末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一百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末应根据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实践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不合格控制和毕业证书授予资格审查等监督项目的监控结果,提出综合报告和改进意见,报校长并反馈给培养人才全过程项目的执行责任人。
第二节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
第一百十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教务处处长,由教务处、各系(部)具体执行。本项目内容有:生源质量分析与跟踪;考试分析;毕业班学生问卷调查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毕业生的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
第一百十四条 教务处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制定生源质量分析指标,按分析指标对生源情况进行分析;
2.制定考试试卷分析指标,组织各系(部)按分析指标对考试试卷进行分析、并汇总各系(部)的分析结果;
3.制定毕业班学生问卷调查表及分析指标,组织各系(部)对毕业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分析,并汇总各系(部)的调查分析结果;
4.制定毕业生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指标,组织各系(部)对毕业生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分析,汇总各系(部)的分析结果。
第一百十五条 学生处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制定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指标,组织各系(部)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分析,并汇总各系(部)的分析结果。
第一百十六条 各系(部)在本监督项目中,应落实教务处、学生处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各项要求。
第一百十七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年末提出教育教学质量专题分析的汇总报告,报校长及校教学委员会,并交质控办。
第三节 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
第一百十八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监督项目的负责人是质控办主任,由质控办、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具体执行。
第一百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在本监督项目中,应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1.对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自行及时予以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措施,报质控办备案;
2.针对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制定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的措施,交质控办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 质控办在本监督项目中,应收集和汇总各系(部)、各职能部门针对在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和公众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而制定的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并予以监督落实,每学期末将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关于落实预防、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的情况,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分析和改进的监督负责人。
第六章 奖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初按照教育教学质量保证要求,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初按照教育教学质量保证要求,对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要求予以整改,整改报告交质控办备案。
质量控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