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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3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2、学生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4、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学生不能参加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类型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群体:

(1)孤儿;

(2)烈士子女;

(3)持证残疾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

(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8)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其他群体:

(1)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学生;

(2)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的学生;

(3)家庭遭受重大疾病的学生;

(4)其它困难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生申请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具体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

每学年开学初,各二级学院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审批表》(见附件2)。

2、班级民主评议

班主任根据班级学生申请情况进行逐一谈话,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填写《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谈话记录表》(见附件3)。如班主任观察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并未提出申请者也要确定为谈话、了解对象。符合资助对象认定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班主任谈话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提交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认定类型,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填写《班级评议小组会议记录表》(见附件4)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二级学院审核、公示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及类型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审核、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最终结果报送至学生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学生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师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学生管理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建立档案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管理中心审核结果建立健全本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学生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校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管理

1、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凡已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该生当学年享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当学年受到各类处分者;

(2)有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3)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

(4)在校外租房(经学校特别许可者除外)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5)抽烟或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6)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明显改善,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标准者。

3、学生管理中心要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每年要把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及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建立、健全全省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学生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