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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4

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确认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20届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2020届全日制高职毕业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十佳大学生”、“社会工作先进个人”,东阳市级以上荣誉);同时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一、二等奖学金。3年制学生获得奖学金及个人荣誉共计不少于三次。2年制学生获得奖学金及个人荣誉共计不少于两次。奖学金计数以校级奖学金为基准,同一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只记1次。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获全国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全省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6.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地方志愿者服务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注意事项

1.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民主推选和评审工作,杜绝不正之风,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2.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审查不严、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评选资格,并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关纪律处分。

3.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违反以下规定者一律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

(3)因其他原因当年无法正常毕业。

4.原则上学生表格内填写的所获奖项及荣誉均须提供佐证材料(疫情防控期间,只需提供电子照片),若学生因相关证书未带在身边导致提供电子照片有困难的,二级学院可给予协助查证。

5.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另行通知。

学生管理中心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