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横店影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有关机构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教师与学生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总数的 1/3 。
第六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办,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查;
3.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1.原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2.原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3.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4.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 15 个工作日内产生申诉的复查结果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的,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在校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进修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