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用于奖励我校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秀。学生评定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30%,学年平均分不低于80分,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课程 ;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年度学籍注册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3、第二课堂课外实践课程未完成者。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建档立卡困难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特困户子女、农村低保户子女、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学年初受理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中的一项,符合申请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和获得新余学院成长专项助学金中的两项和新余学院成才专项奖学金其中的两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胡述兆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个人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素质证明等材料。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初审。
(三)学院初审。
学院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及初审名单、公示材料一并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评定审核,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建议名单及时报学校审批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布公示的二级学院或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提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省教育厅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