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执行。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共分为三档,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如国家资助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资助。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年度学籍注册的;
2、因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初受理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胡述兆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项;符合申请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新余学院成长专项助学金中的两项和新余学院成才专项奖学金中的两项。符合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其中的一项。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初审。
(三)学院初审。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表现,在班级评议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名单须明确助学金等级),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及初审名单、公示材料一并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评议,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助名单及时报学校审批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发布公示的二级学院或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提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按照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