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根据新疆教育厅《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特别是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
4、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法顺利完成学业,当年不享受困难补助;
(3)参加非法宗教活动;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资助经费的来源、管理及使用
1、经费来源
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我校经费每年由新疆教育厅核拨给学校。
2、经费管理及使用
(1)学校收到资助经费后,由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工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助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监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以上部门在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共同监督管理经费。
(2)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确有困难的学生能够正常学习和生活。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单位委培或定向的学生不能享受此资助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无故扣发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如发现在特困生资助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3)每年核拨到校经费的95%用于学生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可用于清真食堂的条件改善或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等支出。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补助金额2500-3000元/人,按不超过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15%评定;
2、二等补助金额2000-2500元/人,按不超过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5%评定;
3、三等补助金额1500-2000元/人,按不超过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40%评定。
具体补助金额以当年度新疆教育厅核拨经费为准,详见学校当年度有关评选通知。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1、评选程序: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直接了解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学院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学工处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时间安排
评选时间以每年新疆教育厅经费到账当月开始,如遇寒暑假期,则在新学期开始时评审。若学生平时出现突发性经济困难,可向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临时资助。
六、我校新疆特困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受省教育厅和新疆教育厅的监督,每学年资助工作结束后由学工处会同财务处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报新疆教育厅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