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校训“求新、求实、求善”,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2020年)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评价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学院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有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在奖学金评定工作中,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二)审核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三)负责奖学金的审核和发放;
(四)监督、检查校内其他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协调校内外组织或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根据各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本院学生进行评审;
(三)协助学校做好各奖学金的发放、表彰工作;
(四)负责院级奖学金的设立和管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的类别和基本条件
第八条 奖学金的类别:
(一)综合奖学金:指由国家或学校出资设立,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专项奖学金:指由社会或个人捐资设立,对综合素质或单项素质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以激励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个性化发展,对单项素质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的奖学金,主要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求新”奖学金、“求实”奖学金、“求善”奖学金等。
第九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第二课堂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度体育素质测评须合格(免测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选学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上学年办理缓考,或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的;
(四)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依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按教育厅每年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奖金额度8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依照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学校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按教育厅每年的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奖金额度5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参选学生的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等级需为A等。按参评人数的1%-2%评选,奖金额度3000元每人,依据同学制、同专业、同年级综合素质总评分排名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评定及奖励标准按专项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及奖励标准
单项奖学金依据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各单项素质的表现突出者中评选,年度综合素质测评需C等以上。
(一)学业优秀奖学金:主要以智育测评为依据,奖励在学业方面表现优秀和在专业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1.一等奖学金,按参评人数2%评选,奖金额度1000元/人;
2.二等奖学金,按参评人数5%评选,奖金额度800元/人;
3.三等奖学金,按参评人数8%评选,奖金额度600元/人。
(二)“求善”奖学金:主要以德育测评为依据,奖励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质、思想品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在思想教育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志愿活动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按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评选,奖金额度600元/人。
(三)“求新”奖学金:主要以体育、美育测评为依据,奖励在体育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文艺实践等文体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按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评选,奖金额度600元/人。
(四)“求实”奖学金:主要以劳动教育测评为依据,奖励在劳动教育活动、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在劳动实践、社区服务、实践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技能竞赛、寝室卫生评比方面表现突出,按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评选,奖金额度 600元/人。
第五章奖学金评审办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一般在11 月进行。
第十五条 奖学金采用申请制,除专项奖学金外,其它奖学金根据分配名额,按年级专业,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价体系评选。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综合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如总分相同,则参考智育成绩;单项奖学金依据各单项素质评价得分排序,如单项分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按照我校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比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的分配名额;专项奖学金按照捐资方的具体要求,确定应设奖学金的名额。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名额不作分配下发,经学院推荐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选细则必须包括各项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审批和确定程序等内容,报学生处审核后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流程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及要求组织评审,根据学生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分年级分专业确定综合排名,对各类奖学金进行初评;
(四)学院公示初评结果,无异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六)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
(七)学校公示评审结果,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评选材料按上级要求进行报送。
第二十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的院级、校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布期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申诉,学生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统一发文表彰,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由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和审核学院资助金发放表,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六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