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四条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名额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10%;
2、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专业学生的排名虽未进入前10%,但均位列前30%者,则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见附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有评定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未进行正常年度学籍注册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3、第二课堂课外实践课程未完成者。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初受理申请,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困难补助中的一项,符合申请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和获得新余学院成长专项助学金中的一项和新余学院成才专项奖学金其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胡述兆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其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个人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素质证明等材料。
(二)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初审。
(三)学院初审。
学院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确定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报告及初审名单、公示材料一并报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评议,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
学生就业与事务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建议名单及时报学校审批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广大师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发布公示的二级学院或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提出。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余学院学生就业与事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附件:突出表现具体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学术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以上比赛不含邀请赛)。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