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5 15:18:24 动态浏览次数:

为做好我校国家“三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简称)的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设立的,奖励全日制等学校普通本专科生二年级及以上,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奖励全日制等学校普通本专科年级及以上,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的,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 国家“三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评审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学年课程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或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国家级荣誉称号。

3、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学习刻苦努力,学生评定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学生的前30%,学年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3、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存在一定困难;

2、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单亲家庭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来源子女、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无故欠缴学费;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会议、学习、各项集体活动;

3、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等;

4、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5、破坏公共财物,造成经济损失;

6、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过违纪处分;

7、有其它违纪行为,受过违纪处分。

第三条  国家“三”名额和奖助金额

1、国家“三”奖助名额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下达名额。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为:一档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按政策调整而变化)。

第四条  国家“三”的申请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9月10月初接受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9月-10月中旬接受申请。

(二)国家“三”评审依据

1、国家奖学金评审依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及综合素质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依据为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申请人须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素质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3、国家助学金评审依据为:一年级新生主要依据其家庭经济情况,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同时结合其上一学年学习情况和综合表现。一年级申请人须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提供其上学年成绩证明、综合表现证明及贫困生认定等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要求评定学年能有不及格课程。如特殊情况需进行评定的,及格课程在1科以上3科以下,须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审批;3科以上(含3科)的须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经学校领导首次补考不及格课程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资格

(三)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设立的胡述兆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能重复获得。对获得奖学金符合条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其中的一项

第五条  国家“三”的评审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处、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二级学院等部门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的评审工作。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学工处。

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推荐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负责本班选的民主评议和推荐。

(二)二级学院评审结束后,应在全院范围内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学工处)。

(三)学生奖助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条件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校级评审会,评审结果全校张榜公示五天。最终评审结果经校领导审批后报江西省教育厅。

(四)国家奖学金奖学金由校级评审会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级学院组织评审会评审,国家学金班级组织民主评议。

第六条  国家“三”的评审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弄虚作假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上级有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督促

(四)要加强对获奖(助)学生教育引导,充分发挥获奖(助)学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国家“三”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颁发省教育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于每学年分上、下学期两部分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学院学生资助金评定特殊情况审批单

姓名

班级

在学院

事由

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学生科长意见:

二级学院意见:

工处意见:

学校领导意见:

备注

1、挂科评定助学金如特殊情况需进行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1科以上3科以下,须所在学院主要领导审批;3科以上(含3科)的须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经学校领导批准。

2、单个学生评定多个资助项目的,项国家三金资助项目,需学工处审批;一项国家三金加一项校级资助需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两项校级资助项目需学院学生科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