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厅纪检监察工作要求,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职位
(一)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审批、物资采购、医药购销、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的副职领导干部按规定定期调整分工。
(二)负责人事、财务、基建、设备、物供、药剂、招标等部门的负责人。
(三)直接从事人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后勤物资、物资采购、保管等关键岗位人员。
二、轮岗交流期限
(一)重点部门的分管领导一般满5年进行一次调整分工;重点部门负责人一般在同一重点岗位满3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重点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一般在同一关键岗位满3年进行一次轮岗交流。
(二)若确有岗位人员轮转困难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三、具体措施
(一)重点部门负责人轮岗交流由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关键岗位人员轮岗由所属科室决定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轮岗交流人员按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四)纪委、监察室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