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科教科审核。
二、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医疗安全。
三、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和医疗风险评估委员会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论证,论证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医院开展与临床科研有关的新技术、新项目,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意保护患者安全,严禁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五、应具有与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以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方案。
六、引进的新技术、新项目应是经批准的或安全性和有效性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七、科教科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避免医疗技术风险。
八、立项科室按计划进度定期向科教科书面报告完成情况,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
九、科教科对科室新技术、新项目评估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新技术、新项目获得资助的,设专账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审核,专款专用。
十一、医院和科室对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违反者按医院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