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重立项、更重实效和推广应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高质量、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以湖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下列科研成果:
(一)已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规划教材;
(三)已公开发表的美术、音乐、书法、摄影和小说等作品;
(四)合法专利;
(五)应用成果奖励;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针对于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四条 我校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生的科研成果有通讯作者的,并且通讯作者为我校在岗教职工,其奖励金额由通讯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的科研成果,学校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学校只按最高档次奖励金额计发奖金。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七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等,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序号 | 成 果 类 别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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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国家发明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一等奖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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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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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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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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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25 |
三等奖 15 |
4 |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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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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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10 |
三等奖 5 |
6 | 湖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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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湖南省自然科学奖 湖南省技术发明奖 湖南省科技进步奖 湖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 一等奖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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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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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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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教育部教育科学成果奖 | 一等奖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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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4 |
三等奖 2 |
9 | 市厅级政府奖 | 一等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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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0.5 |
三等奖 0.3 |
第八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国家专利,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序号 | 成 果 类 别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发明专利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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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用新型专利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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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观设计专利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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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科研论文要求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不足字数按50%计算):
序号 | 发 表 期 刊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Nature》、《Science》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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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CI论文 (中科院文献情报所当年SCI来源期刊分区奖励) | I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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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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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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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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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收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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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社会科学》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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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SCI来源期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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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I来源期刊;A&HCI来源期刊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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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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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华文摘》详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详摘。 | 1 | 1000字以上 |
8 | 《新华文摘》论点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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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SCD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 CSSCI来源集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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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版本); 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CSCD扩展库来源期刊;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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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除本表内奖励外,其它刊物的论文,不再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第十条 教材、著作奖励:
教材奖励标准
序号 | 出 版 情 况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4 | 须有正式文件 |
2 |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省级规划教材 | 2 | 须有正式文件 |
3 | 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使用的教材 | 1 | 须有正式文件 |
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 出 版 情 况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 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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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字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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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 20万字以上 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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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字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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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籍整理、校注、辑录以及编著、译著 | 对照本表第1、2条标准再折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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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著作类成果修订版 | 修订版按原标准30%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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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凡已获取学校经费资助出版的图书,不再奖励。
第十一条 艺术类成果和作品奖励
序号 | 奖 励 项 目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 | 金奖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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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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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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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奖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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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参展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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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加由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二年一届);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文化部和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音乐大赛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由中国美协或中国音协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专项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全国分画种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 | 金奖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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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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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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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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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作品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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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加由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 | 金奖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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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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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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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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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音乐、美术作品在其专业刊物上发表 | 按刊物级别奖励条款折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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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十月》、《钟山》、《大家》、《收获》等大型文学专业期刊上发表小说 | 长篇小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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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小说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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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美术、书法、摄影和文学作品集 | 1.2万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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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音乐作品的奖励标准指作词和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2.音乐、美术作品不能低于一个版面,少于一个版面的按实际版面折算。
3.除本表所列奖励项目外,其它不再奖励。
第十二条 应用成果奖励
序号 | 奖 励 项 目 | 奖金(万元) | 备注 |
1 |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主要内容 | 被中央各部委决策部门采纳或中央各部委领导肯定批示 | 3 | 需有主管领导签字或下发的红头文件 |
被省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省级领导肯定批示 | 1 |
被市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市级领导肯定批示 | 0.3 |
2 | 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按该项目直接为学校创造纯利润的70%奖励给课题组 | 以学校财务报告为准 |
3 | 专利被许可或转让 | 按该专利被许可或转让的总费用的70%奖励给发明人或课题组 | 以学校财务报告为准 |
第三章 成果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由申报者所在系、部和处统一按时、按要求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有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索引或转载原件或有效查询证明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复印件等。给予奖励的成果获奖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记,不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学校科技处于每年年底集中受理科研成果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报当年成果可于次年开学一周内再申报一次,如申报者外出学习而造成当年度未能及时申报,可在下个年度补报,但是不得跨两个年度。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核申报的科研成果,并登记和建立成果档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奖励成果及奖励情况,半月内无异议即认可,报学校审发;有异议的成果,停发奖励,待本人澄清后再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按其所获奖金金额收取银行同期利息,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报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有争议的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湖南科技学院离退休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科研成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