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海民族大学校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4-10-10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民族大学校管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和<青海省省管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组字〔2021〕9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使用党费必须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勤俭节约、精细合理、公开透明、有益有效。

第三条 坚持严格返还比例划拨使用,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第四条 坚持集体研究、严格标准、定期公示。

第五条 坚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六条 坚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开支。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在使用党费时,要统筹考虑各项使用范围,做到量入为出、大体平衡,增强使用党费的计划性,留存的党费应有适当结余。

第八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为: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需费用。

5.走访慰问获得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烈士遗属、因公殉职党员干部家属等;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员徽章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前,要提前拟定使用方案计划,通过党委会、党总支会、支委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超出使用范围外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定期公示制度,坚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通过党员大会、公告栏、党员群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监督,确保党费管理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程序,校管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

1.经办人将活动方案、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公示、信息简报、返还党费使用台账等证明材料备齐,填写原始票据粘贴单并签字,按照报账程序报账。

2.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将返还的党费用于开展党支部订阅党报党刊、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党建活动,增强使用党费的实效性和覆盖面,充分发挥党费在党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得在各级党组织手中长期滞留。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校财务处进行办理。党费收支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校管党费由校级组织员进行管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党费收支工作原则上由组织员负责管理,各党支部的党费收支工作原则上由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单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签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由原党费管理人员出具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确保各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无缝衔接、全部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党员全年实交党费的相应比例上缴省教育厅,每年“七一”前后按照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上年度实交党费总数的10%返还,并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返还的额度,严格按照财务报销制度核报账务,对党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性严格把关,组织部严格把关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支出总额。

第十五条 规范建立党费使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党费支出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党组织负责人、纪检委员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省教育厅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也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所属党支部和党员通报。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向党员公布划拨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支撑材料的留存保管,将活动方案、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公示、信息简报、返还党费使用台账等佐证性资料与党费支出的相关清单一起存档,确保党费支出金额准确、支出事项真实。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在每年的党建督查工作中将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